博士班資格考考試科目與評分規定修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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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 楊雅惠
本次修訂內依據101.10.18系務委員會議及101.11.07系務會議決議通過修訂博士班資格考考試科目與評分辦法(如附件)
本次修訂內容如下:
1.第二條、第(二)項、第1點:
以筆試方式考核者,各科成績依分數高低並經系務委員暨資格考試命題委員會審議後分別對各考生評定為A、B、C、F等四級。
2.第二條、第(二)項、第2點:
資格考核可以以修課取代筆試,可取代之科目參考第四條說明。修課之成績亦分為A、B、C、F等四級。修課成績達該班及格人數之前五分之一為A,前三分之一為B, 前二分之一為C。
3.第二條、第(二)項、第3點: 資格考通過之要求為每科均達B以上。
4.第二條、第(二)項、第4點:
條件通過:若有一科為C且其他三科達B以上時,則可申請條件通過;其條件為「畢業點數增加為6點」。
如有疑問請與曹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