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博士班資格考考試科目與評分規定修訂公告(1040625通過)

本次修訂內依據104.06.25系務會議決議通過修訂博士班資格考考試科目與評分辦法(如附件)

本次修訂內容如下:
1.第二條、第(二)項:

資格考科目考核可選擇「筆試」及「修課」方式。學業成績或研究表現優異者得申請全部或部分免除資格考科目。各筆試科目以三次為限;但修課科目則不計次數。筆試科目選定後得更改乙次。。

2.第二條、第(四)項、第2點:


以修課方式考核之科目,成績亦分為A、B、F等三級修課成績達該班及格人數之前五分之一(含)為A,前二分之一(含)為B,其於為F視為不通過

3.第二條、第(五)項: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後得全部或部分免除資格考科目:
1.大學部或碩士班學業成績平均85分(含)以上。
2.大學部或碩士班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前30%(含)以內。
3.發表本所B級(含)以上期刊或本所B級(含)以上國際會議論文。

如有疑問請與系辦曹小姐聯絡。

附件一:資格考考試科目與評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