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1101本學期辦理休學、畢業 ,應注意時間

1101本學期辦理休學、畢業 ,應注意時間,提醒如下:

 

一、1101年限未屆滿,欲辦理休學、畢業:

 

  • 欲辦理休學

       以前累計休學未達四學期者,得申請休學。休學申請須在學校行事曆所定之期末考試開始前(本學期為110年12月30日前)辦理完畢。碩博士班生已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在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畢(本學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為111年1月27日前)。【如已規畫休學,請不要拖到最後一天才處理。】

 

  • 欲辦理畢業

        本學期完成應修課程學分並符合畢業資格(碩博士班生應於本學期最後一個工作日111年1月27日前通過系所各項考核規定、提出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111/02/10前繳交紙本論文並完成離校程序)。

 

二、1101年限屆滿,欲辦理休學、畢業:

 

  • 欲辦理畢業

        修業年限將於本學期屆滿,須於本學期完成應修課程學分並符合畢業資格(碩博士班生應於本學期最後一個工作日111年1月27日前通過系所各項考核規定、提出論文並通過學位考試、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111/02/10前繳交紙本論文並完成離校程序)。

 

2.、 欲辦理休學

        若無法於本學期完成應修課程學分,且以前累計休學未達四學期者,得申請休學。休學申請須在學校行事曆所定之期末考試開始前(本學期為110年12月30日前)辦理完畢。碩博士班生已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在當學期結束前辦理完畢(本學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為111年1月27日前)。【如已規畫休學,請不要拖到最後一天才處理。】

 

若無法於本學期符合畢業資格且未於規定期限前完成休學申請,將依學則第18條規定做退學處理。

 

補充:

本校學則第15條規定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酌予延長休學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於法定期限內,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因懷孕、分娩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應檢具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子女出生證明,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